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》和财政部1998年第1号公告,现就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.为筹集经济建设资金,更好地满足群众购买国债的需求,经国务院批准,决定在1998年国债发行总额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173.6亿元。发行时间从1998年4月8日至10月31日。
二.增加发行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,期限五年,年利率百分之七点八六。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,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,不计复利,逾期不加计利息。可以挂失,不上市流通,投资者购买后如需变现,可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,提前兑取时按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。
三.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3月25日调整了金融机构存、贷款利率后,1998年凭证式国债的发行利率不变,即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为百分之七点一一,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为百分之七点八六。但对1998年4月8日(含本日)以后购买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(包括增加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和原计划发行剩余部分),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作如下调整:
1.满一年(含一年)不满二年的,年利率由原来的百分之五点六七调整为百分之五点二二;
2.满二年(含二年)不满三年的,年利率由原来的百分之六点一二调整为百分之五点七六;
3.其他分档期限的提前兑取利率按原规定不变。
四.增加发行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,由中国工商银行、中国农业银行、中国建设银行、中国银行、交通银行的储蓄网点面向社会公开销售。
特此公告。
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
(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)